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应当立即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及时:
(一)建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控告、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服从管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检举。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举。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处理的。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