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四)、(五)、(六)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