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