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解释。从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来分析:应该是不会中止执行的,应为会在审查后做出知否中止执行的裁定。如果案外人异议一受理进入审查期间,执行就中止,导致的权利人的利益受损,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执行的严肃性也受到威胁。即便审查完毕,需要中止执行的,也要受到以下规定的约束:第九十七条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九十八条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