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或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同时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