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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公告可以提起诉讼吗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1-04-02 双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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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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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讼
    可以。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
    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第四,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有时不能解决拆迁公告的所有问题。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拆迁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拆迁公告违法的问题。
    第五,拆迁公告,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排除的非可诉行政行为之一。
    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
    全文
    13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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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公告可以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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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公平可以提起诉讼吗?
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一般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案件的证明材料,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依法的获得法院受理,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结果,双方就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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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危险驾驶罪会提起公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处理责任主要由交通警察负责。
作为一个治安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具有重要的侦查权力,而交通警察大队则是它旗下的执行部门。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这一类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由于其性质属于公诉案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中的侦查机构——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对案件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随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的审判机构进行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情节严重者,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判处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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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庭接到申请后应当首先进行审查,随后做出书面裁决。
若异议成立,裁决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予以驳回,案件将继续审理下去。
倘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异议裁决存在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机构提交上诉状。
关于,在被告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原告能否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决定。
然而,在案件宣告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得否获得批准,必须由法庭作出裁定。
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和确认,才能够得到批准,而非所有的撤诉申请都能得到法庭的同意。
通常来说,除非存在规避法律、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特定情况,否则法庭原则上都会裁定批准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但是,在本案中,原告的撤诉行为发生在被告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殊背景之下,这涉及到了审判权的归属问题。
因此,法庭对于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和确认,不仅是对原告诉讼程序的审查,还可能涉及到对原告诉讼实体内容的审查。
裁定批准撤诉是经过审查后得出的实体处理结果。
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
裁定批准当事人撤诉实际上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
然而,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没有实体审判权的,所以在没有特定情况的前提下,法庭一般不会轻易地作出是否批准原告撤诉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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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
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之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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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诉讼费过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家庭房产纠纷问题,以下几点策略或许能够有所帮助:
(1)协商。
这种方式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自主地通过各自退让和妥协,以此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2)调解。
这意味着引入第三方进行干预,以推动产生争议各方之间进一步的理解和妥协,从而实现化解矛盾的愿望;
(3)仲裁。
该机制主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由其作为公正的裁判者来裁定纠纷的解决方案;
(4)诉讼。
这是一种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途径。
其次,在处理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时,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1、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己对于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
2、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用以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是否为个人单独所有或者共同共有;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权利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产权人权利和义务,如缴纳房产税等;
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以描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状况;
5、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解释争议房屋在改造过程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是否曾遭受过没收、改造、占用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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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预公告发出什么时候拆迁?
拆迁预公告发出之后的30天拆迁,实际上当地的人民政府是需要拟定征收的方案,然后报有关的机关对此进行论证,并且发布公告征求公众的意见,草拟相关的意见书。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不能够少于30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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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宅基地拆迁时不是本村的能拿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宅基地乃农村集体所拥有之土地,而土地所有权作为不可转让之物,故当非本村村民欲购得本村宅基地时,并不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款项;
然而若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为依法所得,则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给予其适当的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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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查封违法建设能强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践中,违章建筑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法性保护,但是当其属性发生改变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政府有权强令其自行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调查和通报者发现任何新的违规建筑行为,都应该立即向负责相关事务的政府机构汇报处理。
同时,违章建筑的调查和拆除者在执行相关任务时,必须佩戴由直辖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专用身份证明,同时还需携带相关的拆除许可文件。
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罚款。
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造的违章建筑能够通过纠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不良影响,那么政府会对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0%之间的罚款。
其次,限期拆除。
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造的违章建筑无法通过纠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将会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最后,行政强制拆除。
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那么政府将会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此外,违章建筑的立案标准也有所规定。
具体来说,以下三种情况均可作为立案依据:
第一,未经政府批准,擅自非法转让、租赁、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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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诉讼,谁是被告
征地拆迁维权中,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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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孕妇提出下个月离职拖欠工资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辞职时所涉及的薪酬拖欠问题,当事人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以便一次性结清所有拖欠工资;
若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欠薪,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通常情况下是向劳动管理监察大队提出)。
同时,劳动者亦有权利直接发起仲裁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如对仲裁结果不甚满意,则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之外,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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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能提出诉讼吗?
拆迁纠纷能提出诉讼,不管拆迁纠纷是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都是可以起诉的。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前,需要先确定具有拆迁纠纷管辖权的的法院具体是哪个,然后需要书写拆迁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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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被告名字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修改
[律师回复] 解析:
可以说,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
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素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并不仅仅意味着被告人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身名义参与诉讼活动;
同时,还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地址的准确性和特定性。
因此,当原告在其提交的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被告姓名与其真实姓名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有效地送达应诉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时,我们应当将此种情况视为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进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指控的被告姓名与被告的真实姓名仅存在细微差别,并且依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可以成功地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行为并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适当的更改。
其次,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适当的更改。
当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姓名与其真实姓名之间并未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时,如果我们仍然坚持不允许原告对被告的姓名进行更改,那么这无疑将会导致原告不得不针对已经查清的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也需要对此另行立案,重新展开审理工作。
然而,实际上,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并未发生任何改变,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增加了他们的讼累,同时也不利于法院提升审判效率,甚至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浙江工厂搬迁对员工有哪些影响
[律师回复] 解析:
1.工作环境的变迁。
当工厂进行搬迁时,这往往代表着员工将不得不去适应全新的工作环境,其中包括办公室设备、生产机器以及日常的工作流程等方面。
这种变革或许会对员工的身心健康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因此他们需要花费相当一段时间来逐渐适应。
2.社交网络的重组。
在原先的工作地点,员工们已经建立起了相对稳固的社交网络,而这些人际关系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工厂的搬迁,员工们需要重新构建自己的社交网络,这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生活成本的提升。
工厂搬迁可能导致员工需要调整现有的居住环境,尤其是当新址与原住所相隔甚远时,员工们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通勤费用和时间消耗。
这无疑会给员工的生活带来更大的压力,同时也会加重其经济负担。
4.职业生涯的转折。
在工厂搬迁之后,员工们可能需要面对全新的职位和职责,这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次挑战。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员工们需要重新审视并调整自己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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