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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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之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

一、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

拆迁都有拆迁公告。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事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房屋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拆迁实施阶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规定拆迁都有拆迁公告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拆迁的时候是需要告知被拆迁的时候,所以是需要向社会发布公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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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评估机构
厂房拆迁评估损失有:
一是不动产损失评估。指不能随迁的财产的拆迁补偿价值评估
二是停产损失评估。指因搬迁而停产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
三是搬迁费评估。指随迁财产搬迁的全部合理费用。
我们的分项也获得了委托方的认可,分项不仅体现了对项目内涵的深刻了解,评估结论和报告也便于各方审查核准。其中,不动产损失是要用于与政府主管部门谈判补偿,停产损失要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搬迁费需由大股东核准并出资。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本着“科学合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加大现场核查工作力度,按时高质量地实现了在竞标时的承诺。评估报告受到主管部门的肯定,评估结论也为各方所接受。我们的作法是:
(一)不动产损失评估
搬迁企业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道路、围墙、挡土墙等)、管网(给排水、暖,电、燃气、通讯、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控、消防等)、绿化景观等不能随迁的财产。不动产损失评估的价值类型是“拆迁补偿价值”。拆迁补偿价值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可能获得的补偿价值。例如当地政府明确规定了树木的补偿标准,只要根据树种树龄就可确定补偿价值。对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当地政府规定了住宅搬迁评估的平均指导价,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则要求比照住宅拆迁评估指导价适当浮动,但未对有关因素调整系数做出具体规定,本次评估对象为工业厂房,与住宅很难比对,加之可供比对的工业建筑市场交易案例难寻,故在与拆迁方协商后,决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确定不动产拆迁补偿价值。
(二)停产损失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般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按被拆迁企业上年月平均净利润的若干倍给予补偿。
搬迁会造成停产,停产意味着获利能力的暂时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机械工厂的搬迁,其短时停产并不意味着停止全部经营活动。以本案为例,产成品仍必须按合同兑现,原材料仍按计划采购,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仍在进行。在此次工厂搬迁损失的评估中,停产损失的评估用搬迁期间企业净利润的损失计算。搬迁期间月度平均净利润用企业前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净利润率和当年预计实现的月平均销售收入计算。当年预计实现的月平均销售收入为:上年实际销售收入×(1前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2。委托方设定此次的搬迁时限为两个月。
(三)搬迁费评估
工厂搬迁费评估是对随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工装模具,工位器具。存货,在用低值易耗品、文件档案等从拆卸运到新址安装试车投产全过程合理费用的估测。此次评估中搬迁费不计资金成本。
搬迁费的估价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要针对不同的搬迁财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缜密,经济合理地设定一个搬迁方案,以此作为搬迁费用计价的基础。以机器设备为例,搬迁费一般应包括:拆卸费,包装费,吊装费,运费,卸车费,安装调试费,验收费,不可预见费,管理费,保险费。
搬迁费评估为计价所设定的运输方案,不是搬迁组织措施计划,更不是装车计划。
工厂搬迁损失评估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搬迁企业获得补偿而提供的价值参考的专业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针对搬迁企业行业和规模不同,以及评估报告使用要求的差异,关注到可能影响搬迁损失的所有层面。以本案为例,包括:
1 鉴于为搬迁损失给付补偿的部门不同,对应的搬迁损失评估报告特别是价值类型必须符合该部门的有关规定。例如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评估要采用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价值类型是“拆迁补偿价值”。而对于给付经济补偿的部门不承诺补偿的项目,如订单流失、信誉受损等形成的间接损失,则不列入评估范围内。
2 搬迁企业占地7.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长期合同租赁取得。租赁费已一次付清,租金远低于现行市价。工厂搬迁失去了继续使用的权利,也享受不到租金的优惠。从而形成搬迁损失,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委托方拟在搬迁新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价格协议中,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济补偿。
3在工厂搬迁损失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加强现场清查核实。工业建筑要逐一核实建筑面积和结构机器设备要逐台设定运输方案,关注拆卸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存货除数量外,包括体积、重量,包装状态都要心中有数大量的在产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在用工装模具刃具和工位器具都要掌握其数量,体积和重量。所有这些都要作到“不重不漏”。
目前,该厂房迁损失的评估结果已为各方所接受,相关经济补偿顺利推进。工厂按计划完成搬迁,在新址已正式投入生产,并为当地政府树立为样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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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讼 可以。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 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拆迁公告对拆迁关系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第四,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有时不能解决拆迁公告的所有问题。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拆迁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拆迁许可证或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拆迁公告违法的问题。 第五,拆迁公告,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排除的非可诉行政行为之一。 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评估报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拆迁评估报告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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