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发生支出需要至少明确划分三大类:一类:计入资产成本(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税费),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资本化的利息。二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计入期间费用(主要是管理费用),这就是以前统称的“开办费用”。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及:“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鉴于非上市公司筹建期间没有收入,一般是向税局做零申报,所以工厂可以兼顾企业会计准则,产生两种不同做法:一是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项下的二级科目,如研发费用(比照科技局及国税局核算要求,下设四级科目)、职工薪酬、办公费用(可以包括文具书报、影印、水费、电费、邮电通讯费、快递费等明细科目)、劳保费、环保费、招募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费、税费(下设科目)、咨询服务费(下设科目,如审计费、中介费)、折旧费(筹建期间一般不用)、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二是将这些科目当中估计需要用到的那些,先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下设对应科目来归集,待筹建结束一次转入管理费用项下。三类:存出、存入押金定金,需要计入往来科目,作为未了事项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