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黑龙江齐齐哈尔为例:根据《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货币化计算标准和其他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 户主、配偶;
(二)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 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三) 在内服刑的人员;
(四) 虽在同一户口,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
扩展资料《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货币化计算标准和其他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参照《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货币化计算标准和其他财产认定办法(试行)》执行,未列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货币化计算标准和其他财产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家庭财产计算标准,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长期慢性病、大病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进行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核对。具体核对方法参照《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