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指导下进行工作。调解纠纷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则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如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予以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