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这时候会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鉴定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