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目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合情合法,不过在实践中,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则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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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媳丧偶后,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是否再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地位。也就是说儿媳如果在丧偶后,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虽无力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但在劳务方面,如侍奉起居、疾病护理等,给予了主要的扶助,并且这种提供和扶助具有经常性和长期性,那么丧偶儿媳可以像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子女一样,拥有优先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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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儿媳丧偶后,如果仅仅对公婆在经济或日常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但并未达到“主要”的程度,那么,儿媳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不过,如果公婆以有效的遗嘱形式,表明愿意将财产赠给儿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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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换句话说,丧偶儿媳依法继承公婆遗产时,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在合乎法定的代位继承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代“其父”之位,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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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儿媳丧偶后,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她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