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将它规定为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二)项将这类案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时并存,是以公诉优先为原则。如果案件先以公诉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害人就不能再提起自诉,只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时,自诉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与自诉人的诉权价值趋向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程序的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自诉权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 一、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冲突 主要表现为公诉权的行使,有时不能充分达到被害人的诉讼目的,虽然强化了司法机关的权利,但并没有发挥被害人在诉讼中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