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所针对的客体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正常情况下开展的执法管理活动,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也是犯罪分子针对的主要对象之一。
2、从犯罪的客观层面来看,本罪危害的主要是各类人民警察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而正在进行的职务或职责的执行过程。具体表现形式则是通过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来阻碍这些警察的正常执行工作,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3、在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无法继续执行职务。这种故意的心态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