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不同,因此,它们的保护期也是不一样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项规定表明,不仅在作者生前,而且在作者去世以后,法律永远禁止非作者强行在作品上署名、删除作者署名、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包括对作品标题的修改)以及对作品进行有悖作者原意、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和篡改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这项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内,作者的发表权以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中所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发表作品;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使用作品,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自由使用该作品。举例来说,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许可,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改编、复制、翻译等。值得注意的是,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利用,仍然要注意尊重原作品的署名及原作品的完整,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到保护。擅自改换他人作品的标题,甚至篡改原作者署名,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