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表哥家在闽行区,今年想把家里的旧危房进行改造,但因为家里比较困难,所以想帮他问下2017最新闵行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谢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5-17 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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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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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我们现在来看看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一、增加财政投入。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
    三、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等。
      关于开发商参与棚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代建,即地方政府出钱,开发商来建造,但是地方政府要给与开放商代建费;二是政府、银行和房企三方一起进行合作,政府出地、银行出钱、开发商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依据协商内容,开发商或建筑商可获得几个点的回报。
      国家下达各地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应对核心对策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
      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
      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棚户区改造还要求加强改造建设和安置住房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分配结果群众满意。
    全文
    14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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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新闵行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如下: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实行4年以来,对加快各地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上海市执行情况来,尚存在补助资金带动作用不明显、地方使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值得进一步跟踪关注。
      
    一、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中央资金占比小,带动作用较有限。
      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棚户区改造主要出于自身对城市发展和治理要求的不断提升。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市就自发启动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而2010-2013年来中央财政给予上海市棚改专项补助仅占上海市同期全社会实际投入总量的0.34%,分配到各行政区少的每年仅1000多万元,难以起到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直接带动作用。
      
    (二)住房补助种类多,地方申报成本高。
      中央财政涉及居民住房补助的种类较多,如城市、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农村低收入危旧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等等,每类资金的申请下达均有专门文件,且内容差异大。而这些资金在地方均对口城乡建设和管理部门一家。这种将同属改善居住条件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隔下达的做法,增加了地方申报审核成本,降低了地方使用积极性。如上海市区的棚户区改造效果明显,地块增值空间大,地方改造积极性高,社会筹资相对容易,中央再安排资金意义不大;而划归垦区性质的崇明县光明农场职工公房改造数量小、位置偏远,地方改造积极性不高,但要申请中央专门支持垦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还要重新走较长的流程和手续,申报成本高,地方一直未予启动。
      
    (三)多未实行专户管理,财政监管难度大。
    中央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在上海市、区两级财政实行专账管理。但在检查中发现,中央专项资金拨到旧区改造指挥部等基层使用单位后,由于部分人员财务意识淡薄,中央专项资金量小,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多数单位将中央专项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混账管理,难以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不利于监督管理。
      
    二、政策建议
      
    (一)建议根据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制定有差别的中央资金补助方式。
      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分析,棚户区改造属地方事权;同时该项工作又是拉动经济、扩大内需、解决就业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道路“一举多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棚户区改造资金中央与地方共担机制下,建议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制定有差别的中央补助方式。
      
    1、对于东部等发达地区,建议将中央补助资金以贴息等方式下达,撬动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目前中央补助资金对东部地区分配额度少,占比小,直接补助效果有限;而东部地区财力雄厚,资本金问题不大,金融行业和监管体系也相对完善,因此中央财政通过贴息等方式补助棚户区改造,可将“死”钱用“活”,充分发挥中央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
      
    2、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建议继续加大中央资金的直接补助力度,吸引社会各方资金投入:这些地区财力较弱,金融发展相对滞后,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当一部分靠中央支持,因此建议中央继续加大对这些地区的直接补助。
      
    (二)建议整合现有中央改善居住条件补助资金,调动地方积极性,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
      影响旧房改造因素较多导致地方各类旧房改造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产生差异,进展快资金跟不上,进展慢资金沉淀用不了,为完成预算甚至埋下资金使用风险的隐患。因此建议在近期整合中央财政保障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将统属改善居住条件的各类补助资金打包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辖区内各类旧房的改造工作;同时要求地方提前上报各类旧房改造工作的年度计划,“条块结合”,加大事中监督和绩效考评力度。这种“地方自主、加大监管”的做法,既能调动地方部门统筹提高使用中央资金效率的积极性,又能切合地方各类旧房改造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将钱用在刀刃上。
      
    (三)结合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地方可控财力收入来源,确保地方政府各项职能充分履行。
      在当前清理地方融资平台、缩减地方债务的压力下,棚户区改造工作资金筹措难度将会加大。应当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进展,适度下放财权给地方,同时建立完善房产税、消费税体系,规范地方发债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债务主体地位,提高地方融资活动的透明度,既要为地方政府培育财源,又要建立起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加安全、有效地履行与之相匹配的地方事务。
    全文
    10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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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闵行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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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前夫离世之后,子女有权获得一定份额的死亡赔偿金,此项资金可视为未来的抚养费用。
至此,后续的抚养开支将不再需另行支付。
抚养费乃是指父母等人,对于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群体,所承担的各种生活、教育费用。
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以及负担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裁决。
1.如有稳定收入者,抚养费通常可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予以划拨。
2.若无固定收入者,抚养费的额度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依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3.若存在特殊情形,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上调或下调。
4.父母双方亦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同时由该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
然而,若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足以保障子女所需的费用,且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时,则不应适用此种协议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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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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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一般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者所承担责任形式的差异。
在一般保证中担任保证人角色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才具有代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辅助和补充性质;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会与主债务人共同成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有权在保证范围内,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进行求偿,无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债务人和保证人均不得拒绝。
其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遵循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只有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人才对主债务人拥有求偿权。
再者,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义务,除非债权人已经向主债务人提出过催告要求;
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并未享有此项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不能以债权人是否曾催告主债务人作为自己是否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最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如果没有任何规定或者约定,那么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一般保证则仅仅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土地三权和宅基地三权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三权分置”是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了细致区分界定。
具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村全体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交易。
相较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拥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法定权益范围之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遵循相应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行为。
最后,宅基地的资格权则是农户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和基础,然而这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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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个税优惠政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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