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商业机密保护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总公司保密委《关于印发〈工程总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程保[1998]10号)和国家、省保密委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在各级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保证党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及密级
第五条 生产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
一、尚未实施的重大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等(机密);
二、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秘密);
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秘密);
四、尚未实施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秘密);
五、先进设备、厂房(车间)技术资料和应用情况资料(秘密);
六、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生产发展的预测、建议(秘密);
七、优势产品试生产信息资料(秘密);
八、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特殊管理方式和方法(机密);
九、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拔尖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机密);
第六条 经营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予以保护:
一、经营决策和竞争策略(机密);
二、项目投标的内部协调方案和具体措施(机密);
三、经营信息台帐、承揽目标计划,企业经济分析和统计信息资料(秘密);
四、对外合作谈判的内部方案、价格底盘(秘密);
五、对外经济合作、劳务承包及利用外资的统计资料(机密);
六、尚未公布的财务预决算,财务系统信息软件,包括企业内部各种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及报表、经济合同、各类保函资料(机密);
七、重要产品营销计划、流通渠道、营销情况分析资料(秘密);
八、重要产品供求、库存资料(秘密);
九、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书(秘密);
十、统计年报、年鉴及统计台帐,年度计划(秘密);
十
一、项目内部预决算,重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机密);
十
二、银行往来情况、资金状况和会计凭证(机密);
十
三、固定资产台帐(秘密);
十
四、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机密)。
第七条 科技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
一、尚未公开的科技决策和中长期科研规划、重要攻关项目及相关数据、资料(机密);
二、科技领域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及其操作规程、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音像资料、照片、关键技术数据、原始资料、施工总结(机密);
三、在国内或区域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技术决窍、技术潜力、关键技术(机密);
四、科研项目中的设计方案、图纸、试验报告和可能造成泄密的其它重要研究资料(秘密);
五、引进、吸收的国外先进技术及资料(秘密);
六、尚未公布的专利技术(机密);
七、科技攻关成果及资料(机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认定的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均应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应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责任;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干部、员工应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当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保密组织(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
一、及时组织员工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文件、批(指)示和规章制度;
二、对商业秘密实施宏观管理。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商业秘密的定密工作,督促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规范保密工作程序和涉密人员行为;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查处重大商业秘密泄密事件。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密由产生密级的单位、部门依照保密事项和保密程度确定密级。涉及企业根本利益的秘密事项,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密级,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保密组织协助定密。
第十二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种。为区分国家秘密的密级标识,在商业秘密密级前加“(商)”字样,标在文件、资料、图表的右上角(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函件则标在反线下左项格第一行。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秘密”级3 年,最长不超过5年。定密单位、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密期限(含长期),标在密级后面,用“★”隔开(顶格第一行3号黑体字)。
第十四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商业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在公开后无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可由产生确定密级的单位、部门提前解密。对已到保密期限而认为不宜解密的,可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对已定密保护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图纸、磁盘、光盘和统计数据,应严格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建立台帐,健全传递、复制、使用、归档、销毁等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产生的商业秘密事项,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保密期内可根据需要留存,认定无保存意义的应及时销毁,若需长期保存的应送还本主管单位存放。
第十七条 不得在计算机上联网传输保密资料,不得在无加密设备的计算机上使用、存储保密资料。如确需在网络上传送秘密信息时,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确认无泄密可能后方可转输。
第十八条 有关商业信息的对外通讯报道,一律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调离、辞职、离岗及退休人员在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重申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人员要求单位、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信息,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传真、摘抄商业信息,应验证经办人的身份,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应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主持人应对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提示,决定的事项应由业务部门传达、承办,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扩散、泄露。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携带、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出境的,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同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企业损失。当企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严惩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失泄密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要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发现的失泄密案件,要在发生(发现)后的24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在积极组织调查的同时,在1周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填写的《失泄密案件报告表》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下列失泄密案件,除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外,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还应提出查处方案、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一、泄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绝密的。
二、属于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密的。
三、泄密责任者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的,以至影响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或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密范围,但个别条款涉及到国家秘密保密范围。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