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证据有这几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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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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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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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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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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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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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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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独列举,除劳动合同以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是许多的。一般情况下还有:
1、工资单;
2、各类社保卡,包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
3、招工表;
4、劳动局的备案表;
5、工作证;
6、上岗卡;
7、报销凭据;
8、出差介绍信;
9、奖状;
10、出勤表包括打卡记录;
11、岗位职务签字,比如保管员的签字、化验员的签字12、供销合同的签字;
13、广告,比如作为联系人等证据;
14、证人证言;
15、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16、上岗工作时的照片;
17、用人单位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