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情况有可能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过了时效要寻找中断时效的证据,证据充分后可起诉处理。如果在这三四年里,你一直都有向对方主张债权,要求还款,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且每次主张的间隔都不超过三年,那么你债权的诉讼时效就还未过,依旧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建议保存好,主张债权,催对方还款的凭证。
如果您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主张过还款,那么三年一过,再起诉到法院,对方就可以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法院就会判您败诉,借款也要不回来。这种情况就建议您在起诉之前,取得对方承诺愿意还款的证据,即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补签借条,以书面或录音方式承诺还款等,如此接上诉讼时效后,起诉就可以规避以上风险。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