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问题我们是这样解决的。三轮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强行拉走原告三轮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无经过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罚程序,而城管在没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走这个程序,他们如果以此抗辩,马上就有程序上的风险。城管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辩是,强行拉走三轮车的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法庭正确地提出,如果拉车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先经行政首长批准,而且必须向原告出具收据。这两点被告都有做到,法庭认为,被告程序违法。(按,法官如果想找行政机关的毛病,是很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