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2017年宿迁市征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条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15〕966号批准的泰州市2015年度第1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
二、2017年泰州市征地赔偿中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3
1.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
2.3万元/人。
三、2017年泰州市征地赔偿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1.575万元/公顷。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223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宿迁市征地赔款标准有异议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以上是南京2017征迁村庄公告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