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89306
2.00元 100000元
二级伤残: 80375
5.80元 90000元
三级伤残: 71444
9.60元 80000元
四级伤残: 62514
3.40元 70000元
五级伤残: 53583
7.20元 60000元
六级伤残: 44653
1.00元 50000元
七级伤残: 35722
4.80元 40000元
八级伤残: 26791
8.60元 30000元
九级伤残: 17861
2.40元 20000元
十级伤残: 8930
6.20元 10000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23338
6.20元 100000元
二级伤残: 21004
7.58元 90000元
三级伤残: 18670
8.96元 80000元
四级伤残: 163370.34元 70000元
五级伤残: 14003
1.72元 60000元
六级伤残: 11669
3.10元 50000元
七级伤残: 9335
4.48元 40000元
八级伤残: 7001
5.86元 30000元
九级伤残: 4667
7.24元 20000元
十级伤残: 2333
8.62元 10000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4465
3.10元/年×20年=89306
2.0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166
9.31元/年×20年=23338
6.20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90393元/年),以6个月总额计算,4519
6.50元。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三)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