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客体
侵权主体就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含法人),也就是侵权案的被告人。《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这就把主动权交给了原告,原告倘若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倘若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那就要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解释》对提供材料的人区别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导致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若是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侵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就明确指出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体有三种:
1.新闻作品的作者(包括本媒体记者、其他媒体记者、通讯员或其他撰写稿件的人)。这里本媒体记者因为是职务行为,可以豁免;
2.发表新闻作品的新闻单位;
3.新闻提供者。这里又分为主动提供材料者和因被动采访提供材料者两种,后者又可细分为未经同意,擅自发表和同意或默许发表。主动提供材料者和虽系被动采访提供材料,但同意或默许发表的要列为被告。
新闻侵权的客体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被行为人侵害了的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名称权中,主要的是名誉权。这些权利可以通称为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与生俱来,到死亡后,他的人格尊严还在保留和延续。法人从建立到终止,都有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