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2016岳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项目和范围》: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等级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社区医院:起付线为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5%;
(二)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三)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四)三级医院。起付线为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未成年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0000元,其它城镇居民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0元。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其住院补偿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10%.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最高补偿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脑部疾病全瘫康复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整形、整容;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
2.办理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书
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