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物业纠纷的主体,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国,“44条”的房地产诉讼,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中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0”房地产或分离或参与诉讼,独家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诉讼中的其他房地产,由房地产划定位于法院精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34条第(一)称为“房地产提起诉讼”应理解为是指由于房地产带来的实际行动,包括房地产纠纷,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纠纷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虽然与房地产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但依据合同从现有的世界,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债务纠纷,不是房地产产权纠纷不应结合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房地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规定在房屋租赁纠纷的“批准”如何确定标题的管辖权:“所有发生的房屋装修,租金的租赁合同,租赁及其他纠纷,管辖权是法院所在地,由被告的个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是与“两”原则也行,受被告法院的住所或居所”。由于这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五分之二十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成为一个住所的书面协议,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回答,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