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合作方政府相关机构发生纠纷,往往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大家进行协调,这些负责协调的政府部门往往也和合作方政府机构有某种联系。发生纠纷时,比如发现对方主体不合格等(这时的机构未必属于政府机构,有可能是一个未经批准登记的非法组织),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或个人觉得追究合作的政府机构民事责任无望,就转而起诉会议的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并且向法院提供当时的会议纪要来证明对方属于负责协调的政府部门的下级单位,等等。这种情况下,除非会议纪要里面明确,负责组织协调的政府部门是合作的政府机构的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否则负责组织协调的政府部门不需要对合作的政府机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