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公司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以预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开发公司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行为的,则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42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如果收取订金的开发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你有权要求其返还订金。brnbsp;nbsp;nbsp;nbsp;如果开发公司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你是否有权要求其返还订金呢?根据《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公司在订立预售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当事人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开发公司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你所签的认购书未就双方未能订立预售合同时订金的返还及其他问题作出约定。因此,你仍有权要求开发公司返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