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时,用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从额外的“工资”的法律性质并非是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双倍工资”仅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做了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特别规定是对拖欠劳动报酬做出的特别规定,而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额外的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所以不应适用该规定。就你说的情况看,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一年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现在你工作满三年,说明从第二年起算,已经超过两年了,你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