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司法实践是:
1) 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
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
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4)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
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希望对你在我国法律下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