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以及税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计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按上述两个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可从对相关政策梳理中得出答案。
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明确了该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该《办法》出台后,劳动者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事项大量发生。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个税缴纳问题予以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出台了财税[2001]57号文件对[1999]178号文件予以补充。由于在上述两个税收文件制定时,劳动法律法规并无 “竞业限制补偿金”概念,故两文件中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收入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是实践操作中, 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57号文件作为计税依据同样会遇到难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同时也因为按月支付能保证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履行约定进行监督,故实践中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多采取按月支付方式。而企业给付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未全部支付给劳动者,故无法将二者合并计税。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一次性领取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 制义务的存在,其无法使用已熟知的经验、技能到自己熟知的行业中就业,在失业率居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次性领取该补偿款,也应视为合法有效。此时,可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57号文件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