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大致有两个:
1、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虽然不具有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虽然医疗美容一般而言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改善自我形象、恢复、维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行为,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因而发生的纠纷也归为医疗纠纷的一种。
美容虽然确实具有普通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疗的紧迫性不同,疗效的客观性不同等,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区别。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则举证责任为医方,对于患者的保护也更为有利,因此,按照主体是否是有资质的从业者进行区分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