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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有合必有分的自然规律,,企业也不例外,那么请问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帮助10人 1.5w浏览 匿名 2017-06-13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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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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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于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6、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7、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8、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9、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多少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吗,企业在进行税务重组时其股权不得低于初始交易额的85%,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注意的,大家要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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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06-13
  • 律图法律服务团
    律图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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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二、分立后资产的计价 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四、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亏损弥补的处理 分立前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六、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七、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
    (一)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和4%。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 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流转税税负的降低。
    (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用企业 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废旧物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 定。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其 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 - 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所以: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1 - 增值率) =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 税销售收入×17%×(1 - 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6%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6% 可算出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29%。 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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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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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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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多少?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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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有什么条件
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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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跟欠网贷哪个罪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长期拖欠网贷借款且品行极其恶劣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该罪名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故意掩饰真相等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非法获得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其中,所谓的“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在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来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而“故意掩饰真相”则是指行为人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从而误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做出错误判断。
在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贷款诈骗的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首先,行为人可能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以此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其次,行为人也可能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诱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
此外,行为人还可能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来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最后,行为人还可能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从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诈骗手法,例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进行骗贷,用假币作为抵押进行骗贷,以及先借贷后采取欺诈手段拒绝偿还贷款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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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用比账面价值要低的钱来还债。不用现金来支付。也就是要把它具体而微地分为转让相关非现金资产和按非现金公允价值清偿两个过程。一旦这个公司的债务重组的纳税占这个公司总的纳税额超过一半以上,可以申请把它平均到每个纳税年度计算中去,减轻负担。债转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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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企业退赔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为配合追缴赃款而实施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之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罪犯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如果能够积极退回赃款,就会相应地减轻其处罚;而在犯罪性质并非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其刑事处罚。
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犯下此项罪名的人士,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承担罚金等行政罚款手段作为惩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能够主动退回赃款,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刑罚将会得到适当的减轻,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于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罪犯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等等,那么他们还有可能获得缓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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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第一种是用比账面价值要低的钱来还债。第二种呢是不用现金来支付。也就是要把它具体而微地分为转让相关非现金资产和按非现金公允价值清偿两个过程。第三种的话呢它比较普遍,就是债转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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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重婚案件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嫌犯有重婚罪,则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乃是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那些已经被刑事追究但尚未受到实际羁押者,为预防其逃脱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依法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以便于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下四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项,便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然而,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亦或是其本身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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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分轻重罪名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盗窃罪的量刑问题,需要根据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且严谨的分析与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的基本量刑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盗窃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或者是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层次,盗窃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第三层次,盗窃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话,那么就应该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例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是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而如果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至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依法从重处罚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贪污受贿罪中加重刑罚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如果行为人向他人索取的贿赂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则应被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行为人向他人索取的贿赂金额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应当被判处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其向他人索要的贿赂金额超过了一百五十万元但未达到三百万元,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4.若行为人向他人索取的贿赂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特别严重的损害,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犯有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据其所获得的贿赂金额以及犯罪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索贿的犯罪分子,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涉嫌帮信罪跨省严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严重的信息网络犯罪问题,若情节极为恶劣,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况尚属温和,未给他人带来实质性财务损害,且已尽快予以赔偿,可酌情考虑减刑可能,最轻者可获几个月监禁或缓刑之罚。
另外,对于跨多个同级法院均有管辖权利的案件,原则上将由最早接手审理的法院进行裁决。如遇特殊情况,需移送至主要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各有管辖权的法院均不愿接手,或出现争抢管辖权的情况,则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上报至上一级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对于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犯,其量刑标准将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单位犯下此类罪行,将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自然人的量刑标准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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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当满则一下充足条件时,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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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要重新录口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的过程中,往往会展开案情陈述及其笔录的业务活动。其初衷实则是为了深入剖析取保候审对象是否涉嫌触犯法律法规,以及其犯罪情节是否明确、具体、生动形象,相关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确凿无误甚至是充足丰盈的标准。特别要说明的是,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受到审查的个人在接收到传唤通知后也应当积极响应并且准时出席庭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实际情况变得错综复杂,需要对案情有更为深入的理解或者对其他的证据进行核实和查证,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传唤当事人进行案情陈述及其笔录的业务活动。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更加准确地揭示取保候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犯罪情节是否明确、具体、生动形象,相关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确凿无误甚至是充足丰盈的标准。只要取保候审对象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结束,就不必过于担忧会被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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