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建安置。按被搬迁安置人员的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进行置换。安置房置换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搬迁安置户人均可置换安置房30平方米。原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户按每平方米390元补房款;原正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八条(附件2)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另外,每人可再享受20平方米的优惠价安置房,?由搬迁户按7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由于安置房条件的原因,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平方米的调剂面积,由搬迁户按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超出上述安置面积外的房屋面积,由搬迁户按市场价支付房款。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搬迁安置人员,按其原正房结构类型,分别支付与安置房相应的房屋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统建安置房由被搬迁户分别按2000元/套交纳天然气安装费和按460元/套交纳有线电视初装费。建成后的统建安置小区纳入社区管理。货币安置。征地单位根据其原正房建筑面积的结构情况发给住房安置补偿金。住房安置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砖混结构楼(平)房:每平方米700元;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600元;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332元。其他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统建安置置换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不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补偿。自建安置。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为被搬迁安置人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给宅基地(未婚独生子女可享受两份),被安置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新建住房。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