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