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近几年,随着上市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张,约三分之二的 并购重组交易因未触及行政许可,上市公司经信息披露后即 可自主实施。中国证监会对触及行政许可的并购重组审核流 程如下:
(1) 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受理上市公司并购流程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后,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 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 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 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
(2) 初审 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 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 人员。并购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 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