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
致解决。只要员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关证明)
三、
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
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
注意要给企业自身
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
应的制度约定)。
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
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
可以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
五、
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
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
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
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
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
六、国家规定加班标准以一小时为起算,超过一小时即为加班;一小时以内,用
人单位可自己规定是否为加班
(需要在企业的
《规章制度》
中体现出这方面的条
款)。
七、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单方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