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十日,责令该机动车在此期限内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二十日。
第一款规定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分别确定为六分、十二分、二十四分。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在批准以外的路段和时间进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专用道路内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
一)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以上是厦门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