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该法还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其次,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这样将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这是当事人都不愿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作抵押,银行实现抵押权也存在法律禁止规定,但不能因此否定银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最后,农民所有的房屋,法律规定可以出租、出售,那么用于抵押也应当许可,但应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虽然处分农村房屋,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但不妨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只是存在法律对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银行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材料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对宅基地则无权受偿,而对于银行来说,这种抵押方式也存在相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