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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话,员工的拆迁费该怎么赔,一年一个月,该赔多少

帮助5人 2.6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17-06-22 上海黄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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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周跃伟律师
    周跃伟律师
    拆迁跟员工无关
    全文
    9 2017-06-23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这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平均工资包含五险一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只要不签或没有劳动局的公证都不生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
    10 2018-11-13
  • 即明拆迁律师
    即明拆迁律师
    你好,无关。
    全文
    9 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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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话,员工的拆迁费该怎么赔,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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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话店铺和房子的赔法一样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铺拆迁和住宅拆迁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商户拆迁的补偿一般情况下会比住宅拆迁补偿高。因为商铺拆迁它涉及到的不仅有房屋的使用权还包含了商铺可能带来的利润价值与经济效益这些都是要计算在补偿里面的。
1w浏览2024-10-28
拆迁人员都应刑事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过于激烈甚至带有暴力性质的措施来推动拆迁过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及到多种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这些潜在的刑事犯罪可能涉及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多个领域。
当拆迁机构执行拆迁任务时,他们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是采用如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对被拆迁户施压,从而实现强制拆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对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有权要求拆迁机构以及负责提供水电等服务的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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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员都应刑事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过于激烈甚至带有暴力性质的措施来推动拆迁过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及到多种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这些潜在的刑事犯罪可能涉及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多个领域。
当拆迁机构执行拆迁任务时,他们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是采用如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对被拆迁户施压,从而实现强制拆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对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有权要求拆迁机构以及负责提供水电等服务的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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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员都应刑事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过于激烈甚至带有暴力性质的措施来推动拆迁过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及到多种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这些潜在的刑事犯罪可能涉及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多个领域。
当拆迁机构执行拆迁任务时,他们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是采用如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对被拆迁户施压,从而实现强制拆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对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有权要求拆迁机构以及负责提供水电等服务的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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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员都应刑事拘留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若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过于激烈甚至带有暴力性质的措施来推动拆迁过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及到多种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这些潜在的刑事犯罪可能涉及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多个领域。
当拆迁机构执行拆迁任务时,他们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是采用如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对被拆迁户施压,从而实现强制拆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对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有权要求拆迁机构以及负责提供水电等服务的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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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员都应刑事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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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若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过于激烈甚至带有暴力性质的措施来推动拆迁过程,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及到多种刑事犯罪行为的边界。这些潜在的刑事犯罪可能涉及诸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多个领域。
当拆迁机构执行拆迁任务时,他们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是采用如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对被拆迁户施压,从而实现强制拆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对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有权要求拆迁机构以及负责提供水电等服务的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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