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小男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被告平时就过于溺爱孩子,如果长期跟母亲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而原告作为父亲,本身工作岗位就是老师,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即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母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原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
虽然原、被告双方的走到了尽头,学习房地产。但是被告也相信原告在婚姻期间对被告及孩子还是极负责任的,是确实非常关心孩子的,被告的品行端正,从没有任何恶习,是一位有事业心并称职的父亲。而被告出身合肥郊区,沾染了很多当地的习俗,其家人更是如此。被告及其家人很多时候习惯不讲道理,使用蛮力解决问题,不久前殴打原告就是实例。所以,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成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于被告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被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从而无法照顾孩子,更是无稽之谈。被告虽然客观上患有糖尿病,但是身体非常健康,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照顾孩子的因素。
3、原告经济、物质条件优于被告,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虽然原告经营的学校因政府修路导致暂时的困难,但是从原、被告的婚姻过程来看,家里的经济收入均为原告个人努力所得,被告只是在家中料理家务,照顾家人。所以,如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而且,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至今都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益,客观上根本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4、原告以后不可能,所以将王宏判给原告抚养,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
诚如被告所述,原告患有糖尿病等疾病,该疾病会存在遗传的几率,创业人物。所以原告以后不可能生养孩子,否则有违“优生优育”的原则。但是反观被告,现在仍然还是很年轻的,以后也肯定会再成立的家庭,所以孩子对于被告的重要性与原告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所以被告需要一再向贵院强调,孩子对于原告是非常重要的,请求贵院依法考虑原告的上述真实情况,考虑原告以后不可能再生养子女,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5、王宏是原告家族中唯一一个男孩,将其抚养权判归原告,也是原告家人的共同期盼。房地产。
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告家族之中,很多长者及家人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原告家族之中仅有这一个男孩,是家族血脉的。所以不言而喻,不仅对于原告非常重要,对于原告的家人也是极其重要的。而被告家庭中,也是和原告家人一样,非常“重男轻女”,王宏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一个外孙而已。所以王宏抚养权的归属不仅是原告的希望,也是原告家族的共同期盼。请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这样的客观情况,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