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规定中什么叫代征地?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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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什么叫代征地,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代征地就是指城市的建设用地,即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城市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都是代征地,具体的代征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在我国规定中什么叫代征地?

一、在我国规定中什么叫代征地?

征地指的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给原用地者补偿,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比如马路边上有一个破房子。一个水塘。或者一个土堆等等。现在城市规划这个地方建立个公园,规划内的地,就是代征地。

在郊区代征地一般为集体土地。在城区代征地土地使用权性质则可能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大多数代征地为划拨用地,代征地土地使用权性质如不做特别说明,为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

代征地的项目来源主要有城市旧城区改造和征用集体土地。其中城市旧城改造又分为:危旧房改造、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转让、存量土地转开发、项目转让等。

二、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代征地费用确定有两种方法:

1、参考基准地价评估,根据新的基准地价体系中的熟地价和毛地价水平,经过修正可得出征地费用。

2、根据代征地上的房屋现状按照征地拆迁政策进行评估。

这里参照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代征地费用可表达如下:

(1)代征用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用地

现状代征地楼面费用=区位价格;现状容积率调整系数;房屋现状用途调整系数;位置临路修正系数 地上物补偿价格

该公式主要参照非住宅拆迁补偿办法

(2)代征用城区范围内住宅用地

现状代征地楼面费用=(基准地价;k 基准房价);建筑面积 地上物补偿价格。该公式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款公式确定。K值为容积率调整系数,基准地价、基准房价以及k值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上物的补偿,参考多数项目的拆迁水平确定。

如果把代征地作为取得新建设项目的一个条件,从成本取得角度和政府立场出发,代征地费用仅是使得该项目的土地取得费用增加。从市场角度和新项目建设单位立场出发,在该地区熟地价水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该项费用使得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政府应收缴的地价款减少。

这里面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原用地者.政府.开发企业。这里的原用地者指的是广义上的原用地者,包括建设项目上的原用地者,和代征地上的原用地者。给建设项目上的原用地者的征地.拆迁和给政府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来承担;代征地上政府收益免交,给原用地者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负担。

三、代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什么叫代征地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处理,如果是在城市的规划区域内的,那么该片土地就属于代征地,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代征地,只要是侵害公民权利的,就需要给予补偿。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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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你上班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工作一年以上,双倍工资最多为11个月。
3、你辞职,若符合lt;lt;劳动合同法gt;gt;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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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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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一些非法的组织进行传销,主要形式是会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够获取入会的资格。我国的刑法中规定,如果以销售商品和服务等原因,要求成员缴纳费用,并按照吸纳其他成员来获取返利,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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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征和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什么?商业银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国际商业银行按照组织放贷方式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国际贷款中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
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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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简称代位权,因为民法上的代位权还包括其他代位权,而这里专指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而此前更多的是把债务人的债务人叫做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而债权人代位权就赋予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因此,代位权体现了债权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约定。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因此它与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同。
  
(4)代位权是通过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过诉讼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保全债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理解构成要件时,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即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债务人的意思自由这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首要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而不是经过法院审判后的最终定性。因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债权、买卖婚姻之债,因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而同样道理也适用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上。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实质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作了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可见,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而仅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否则,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很容易通谋举证证明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从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此外,如果将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作为具体条件,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损害,就对债权人很不利,因此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就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而行使,否则就会侵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也就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4项的规定,而第12条又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是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部分重申和具体化,是对代位权客体要件的规定。它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不但仅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还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以上是关于我国法律上规定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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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规中什么叫租售同权
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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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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