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疗事故有以下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