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限定,《广告法》第九条限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注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准许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花费,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广告发布登记资料: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限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