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供电营业规则》相关部分
第八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