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还是30万元,这里不能简单地用加减法计算,即不能只算受贿10万元,假如因没办成事全额退了,岂不是受贿数额为0了,何况索贿还是从(较)重情节。索贿30万元在先,未办成事后退还20万元在后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受贿事实已经成立,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解释规定。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rr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