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对外借款,是民法中“债”的一种,属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按照民法规定,债就是一把“法锁”,依法成立的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象法律一样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这就是所谓“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
对于自然人而言,如果其为合同主体,即使其变更姓名,也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拒绝履行合同。对于此点不难理解,因为姓名的变更并不导致主体的变更。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如果其为合同主体,则也不得以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其理由与前述自然人的理由相同,盖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身并不因为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