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分割对象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定性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经营方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夫妻可以通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经营、增值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纠纷中所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区分所分割财产的性质。只有区分了财产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与该性质相对应的清算方法和分割方式。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既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经济组织的财产,因此,分清此类财产的性质,其实是分清上述企业的性质。尤其在离婚当事人关于企业性质的陈述与工商登记资料记载不一致的情形下,分清企业的性质更成为法院在夫妻财产分割生产经营中的首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