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二、对于暧昧、通奸类出轨,已有部分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社会风气,经济发展等因素,因暧昧、通奸类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女方因男方的暧昧、通奸行为,在感情上遭受到极大的创作,心灵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也是证据确凿,铁板上钉钉的事实。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给予暧昧、通奸类的出轨男以一定的制裁,给予受害女方一定数额的补偿就十分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