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登记瑕疵这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下所列:第
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
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
第
三,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
第
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但是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但仍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的,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补正或重新确认。
4、怎么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
(1)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
(2)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非本人亲自登记的婚姻,由于这种登记的情况非常复杂,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对待。对那些他人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包办婚姻并代为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为不具备实体要件。
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过自愿结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照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完全办妥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证明等换回结婚证,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应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过结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