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不用通知股东但是最好还是通知一下其它股东好一点。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款之限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不能定通知义务。交易两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无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股权转让解决变换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解决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顾股东可否认可、可否签字,肯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牵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换,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解决,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解决。所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虽然不能律限定要通知其它股东,但是还是通知一下好一些。